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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己有了一段较长的发展时间。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着一定的作用。据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在列入《财富》杂志的1000家公司中有959家建立了审计委员会。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有: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上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者缺位,使得经理层等内部人实际控制着公司。“内部人”控制使董事会的控制权被削弱,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损害。加之,财务报告欺诈案件不断发生,如何改进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情形下,审计委员会这一己普遍存在于西方公司中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便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成为不少专家学者关注和讨论的话题。2002年年初,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意味着官方对上市公司提出了组建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在2003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了有关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指出:要发挥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作用,成立审计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光远在他的提案里建议,在董事会内部设立成员大多数为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遏制上市公司造假。但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还是一个还未被人们广泛涉足与研究的领域。笔者欲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这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在概括各国审计委员会情况的基础上,从总体上介绍审计委员会制度,简略阐述了审计委员会的定义、产生和发展、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设置模式和作用。联系受托责任理论和信息披露,揭示审计委员会发挥其公司治理作用的基本原理。在对我国现行监督机制进行深刻分析后,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经验,在构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一些要求和规定上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