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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深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异常活跃,国际间经济交往也更加频繁,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生活更加惬意、便利。然而在人们享受着这种新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肆意传播,每个人的生活都变得前所未有的透明,各种侵扰随之而来:随时可以收到匿名短信和骚扰电话;打开电脑,网上充斥着木马程序和“钓鱼”网站;查看电子邮箱,总有几封垃圾邮件或推销广告等等。这些问题愈演愈烈,已经打破了人们生活的平静。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人际交往的扩大必然意味着个体独享空间的缩小,当人类社会化程度愈高,交际手段传播媒介愈现代化,人们愈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复杂纷乱的外界相对隔离的安宁居所或独处环境。①很多人逐渐认识到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立法。虽然他们的立法模式不同,立法原则也有些许差异,但基本价值追求一致,都希望在保护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保障信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上拥有最多网民、网络技术覆盖最广的国家之一,中国也应紧跟时代步伐,借鉴先进立法经验,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进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维护社会健康发展。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兴起与发展,着重回顾了隐私权的演变历程及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个人信息的概念与内涵,解释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之间的联系与差异,剖析了个人信息的特点。第二部分论证了我国在当前形势下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列举了我国现有立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并指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分散、层次不清、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揭示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统一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第四部分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立法保护,分析了个人信息权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异同及立法上的可借鉴之处。之后,结合主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相关立法原则,并就我国具体国情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提出建议,明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有序引进行业自律模式,对个人信息权采取多手段、全方位的立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