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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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讨论了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修改的情况。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对宪法的第五次修订,在第三章“国家机构”后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对监察机关的地位予以确认。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监察权毫无疑问将会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然而,在对这项权力进行探讨时,必然涉及这项权力的基础问题,即监察委员会作为公权力部门所行使的是何种性质的权力?监察权的性质问题所要回答的是监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不仅决定着监察权的静态特点和功能,而且决定这监察权的动态运作。无论实践中如何发挥监察委员会在法制实践中的作用,都首先要解决监察权的属性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关系到我国的权力结构模式。本文根据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和学界关于监察权性质的探讨展开对监察权性质的探讨。文章共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监察权的历史变迁分析监察权的历史定性;第三部分主要对学界关于监察权性质的观点进行评析,阐述了“行政权说”、“准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监察权说”等观点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阐述了对监察权进行定位时所要考虑的因素;第五部分对监察权的性质进行归纳,将监察权定性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并从监察权的运作以及监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第六部分为结语。任何改革都不能脱离具体国情,讨论监察权的性质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土壤。将国家监察权定性为独立的国家权力无论是从其形成背景还是从法条的具体规定等方面来说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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