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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漫漫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自由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实行法治是实现自由的最理想的手段之一,人们对法治的讨论持续不断,哈耶克将法治与自由结合在一起,他认为法治和自由是融为一体的,法治为自由提供保障,实现自由是法治的目标。哈耶克的理论体系宏大艰深而繁琐,其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的脉络包括三个环节:从其社会理论到其自由理论最后过渡到法律理论。作为坚定地自由主义捍卫者,哈耶克所论及的自由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哈耶克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无知的知识观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这一认识论下,哈耶克批判了构建论理性主义,哈耶克的自由理论的思想谱系往前追溯可以追溯到苏格兰启蒙运动,从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吸取他们的“自发秩序”和社会进化论等观点,建构了进化论理性主义,在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础上哈耶克把社会秩序分为两类: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内部秩序遵循的是自由之法律,外部秩序遵循的立法之法,哈耶克认为只有在法治之下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通过宪政制度又可以保障法治。本文旨在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下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揭示其法治思想,论述其法治思想的思路,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本文的写作分为如下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这部分内容对本文的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介绍,同时分析和梳理国内外学者对哈耶克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以了解学术界的对自由与法治的思想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哈耶克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进行阐述,包括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两个部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和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影响,对这两者的思想进行了继承。在哈耶克的理论基础部分,将对他的自由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自由观,自由主义的知识观,以及进化论理性主义和自发秩序进行阐述。第三部是对其法律理论进行剖析,分析了哈耶克如何从自由主义出发建构其法律理论,把社会秩序分为两种秩序,一种是自生自发秩序,一种是组织秩序,自发秩序遵循的是法治之法,即哈耶克自由的法律,组织秩序遵循的是立法之法。哈耶克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从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中可以发掘哈耶克的法治思想的建构理路。第四部分论述哈耶克的法治理论,包括其对法治思想建构理路,对法治思想的内涵进行阐述,廓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论述了法治的保障途径,即实行宪政。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哈耶克的法治思想进行评析,分析其思想的不当之处,以及其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