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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如何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说,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进程和成效。论文从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和所需的条件出发,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国企改革实践,客观分析了当前国有大中型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不规范性,试图从影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运行的企业内、外因素,全方位系统地探索解决对策。对完善这方面的理论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同时对促进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所需的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组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使用者(工人)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定的相互制衡机制,使得资产诸方面权利在分离的状态中,能够保持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使资产诸方面权利的掌握及运用严格受到相应资产责任的制约,从而达到诸方面利益均衡的目的,以确保效率的提高。 笔者认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第一,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并运行。第二,本着剩余风险责任和控制权相对应的原则,配置和行使公司控制权。第三,股东大会和和董事会之间有明确的信任托管关系。第四,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具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五,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有合理的相互制衡关系。第六,建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一般认为,要形成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少应具备三方面的社会历史条件,一是在资产制度上,要能够保证伴随资产权利的分离发生相应的剩余风险责任的分配,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使权利无法摆脱责任的约束。二是需要一种能保障所有者在进行资产委托后能对代理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三是资产权利必须是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而且资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区。很显然,我国在转轨经济中尚未完全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社会历史条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性 当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不规范性。一是由于政企依然没有真正分开,致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二是由于国有资产代表机构不明确,所有权主体依然缺位,从而导致国有股股东意志多元化,使得董事会与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关系不规范。三是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关系不规范。四是监督作用没有落到实处。五是新、老“三会”的关系没有理顺。这些不规范性直接制约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影响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到位程度和成效,必须加以解决。 三、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从国有大中型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不规范性就可以看出,造成这种不规范性的因素,有企业内部的因素,也有企业外部的因素。那么在解决对策上,也要双管齐下,综合治理,多方位系统地加以解决。 (一)构建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这是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有效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新体制,确保政企分开。这是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笔者认为,要建立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在中央和地方分别成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在中间层次上组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机构——在微观层次上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严格意义的公司化改造,使之与资产投资经营机构建立起资产联系纽带。 (三)实现对“内部人”的有效监控。这是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首先,必须摆脱国有企业改革“放权——收权——再放权——再收权”的恶性循环。第二,从监控主体的角度来看,要加强所有者对企业的监控,加强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等公司内设机构对经理层的监督,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加强政府审计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从监控机制的角度看,要改革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运营机制。第四,从被监控的对象的角度来看,要加强对经理人员、企业职工和许多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四)处理好新、老“三会”的相互关系。这是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实内容。“新三会”是指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老三会”则是指产生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至今仍存在于公司制企业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笔者认为,“老三会”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需要做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明确“老三会”与“新三会”的责任和权利,在具体运行中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使“老三会”在“新三会”的主体框架之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