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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对公益诉讼的尝试与研究在中国已有至少二十余年,在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与审判机制已经初步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等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该制度的建设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的推进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过去的理论与制度设计予以检验,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两年的试点中,检察机关担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之一渐渐成为社会共识,从试点到全面开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立法和操作层面仍有可探讨之处。如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已在全国推广,还有一些工作需进一步落实,例如,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供给,系统规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体制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内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如何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成果上升为立法确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将改革进行下去,成为重中之重。在这一背景下,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当前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制度构建的建议,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价值。文章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地位,指出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地位的分歧以及造成的不利后果,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地位,需要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的设计安排,落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地位。第二部分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些问题,结合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与试点实践进行评析,探讨案件来源、诉前程序、诉讼程序、配套机制等制度性问题,指出在诉前公告、诉讼费用、赔偿金额的确定与使用等方面可进一步完善之处,为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保障。第三部分则分析在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完善协调内外部关系中的成功探索与不足之处,包括检察机关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以及和其他外部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强调在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中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与环保部门、环保组织、审判机构等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组织保障。第四部分基于上述分析,对现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加强相关立法与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诉前公告程序、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完善内外部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