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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不动产)的情况在生活中屡屡发生,基于先后买卖契约而生的两个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先、后买受人均得向出卖人主张过户登记请求权。现实生活中后买卖合同的价金往往更高,所以出卖人常常选择为后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其对先买受人的债务变为嗣后履行不能。我国现有法律中保护先买受人的制度主要集中在预告登记和违约责任这两部分,保护力度稍显不够。本文在归类、总结各大陆法系国家对先买受人的法律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意见。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一物二卖(不动产)的概念、产生原因和一物二卖(不动产)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一物二卖的产生原因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无排他性。一物二卖中存在先后两个买卖合同,两者均为有效合同,并且效力相等。第二章探讨了预告登记这一保护措施。预告登记是最早的保护先买受人合同债权的方式,合同成立后可马上进行,属于一种事先保护措施。从效果来看,预告登记是一种最有效的保障先买受人的方式,预告登记之后,未经先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第三章探讨的情形是,后买受人完全出于不良目的,故意地以悖于公序良俗的方式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完成登记,以此来损害先买受人的利益时,各国法律对先买受人提供的两条救济途径。先买受人即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因悖于公序良俗而无效,也可以主张后买受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四章探讨了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和违约损害赔偿)和类推适用代偿请求权的保护措施。本章第一节实际履行和前面第二、三章介绍的措施,都是旨在保障先买受人最终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措施。而本章的违约损害赔偿和代偿请求权,则是于先买受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无望情形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我国法律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先买受人的利益。包括引入我国缺位的代偿请求权制度,完善我国已有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