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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仅仅是在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以及一般规定,但是其法律性质仍属于司法解释。我国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地位,初步形成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体系,是基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再次肯定了《人赔解释》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证。但是《侵权责任法》37条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在面对实际案例时,安全保障义务原则性的规定总会显得过于笼统,无法清楚的对实际司法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以做出合理的裁判。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范围、违反侵权责任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形态、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等方面,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法律人理解不同,学术界也存在多种分歧和争议,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等特征,令人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导致无法给予裁判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明确的指引。本文以三则实际案例为着眼,通过四部分来对本论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就侵权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主要讨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第二部分主要研析侵权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行性。主要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至目前为止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发展、立法模式,从而为我国立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适用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方面进行讨论。第四部分则重点探讨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确定问题。通过对前述问题进行探讨,以理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与外延,合理限度的确定,结合司法实例,推进安全保障义务体系的完善,推动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运用,从而更好的发挥安全保障义务平衡利益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