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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的出现是网络交易发展中的意外产物,但是却伴随着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网络刷单行为的模式也不断升级变化,其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或违法利益为目的,虚构交易,使网络交易市场有一种虚假繁荣的现象,对网络交易的长期健康发展不利,而且随着网络刷单数量的增加和网络刷单行为的组织性特征的凸显,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辐射范围变的更广,刑法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在适用现行刑法对网络刷单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对部分网络刷单的具体行为规制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如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对组织刷单行为的规制和对恶意好评行为的规制。针对争议的焦点找出刑法规制的不足,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司法层面提出完善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司法解释的建议,对于通过解释仍然不能合理规制的,从立法层面,审慎设立新罪,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设立妨害业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