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乡二元社会体制下的中国,乡村习俗与国家法的博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农村社会地域中,虽然现代因素不断涌入,但涉农立法本身的缺陷以及传统的巨大惯性的反作用力使得农村法治形势变得复杂异常,农村妇女财产权的流失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个凸出的问题。乡村习俗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宗族文化下落后的婚俗习惯法的影响,而国家法则表现为在立法内容与形式上的阙如。改造婚俗习惯,重新构造农村社会权力结构,整合涉农立法是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必经之路。
本文除引言共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写作的必要性与选题思路,以及写作方法,表明之所以从婚俗角度入手讨论农村妇女权利,是因为农村婚俗在整个历史时期对女性权利地位影响之深远;以财产权利为核心讨论,则是因为财产权在提高女性生存质量实现男女平等中的核心地位。
文章第一章,以历史分析的方法为主论述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妇女权利中的历程,即源自20世纪世界女权主义的思潮,也是我国革命的需要,建国后马克思主义男女平等观保证了我国妇女权利在立法中的地位,上至宪法,下至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文章第二章,分析讨论了农村婚俗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影响范围以及作用具体表现,具体包括对农村妇女土地相关财产权的侵害,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财产地位的不稳定,新婚俗下未婚同居产生的财产权流失等。
文章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实现农村妇女财产权过程中的阻力,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家立法从质量、数量、技术以及救济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瑕疵,导致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的保障在农村运行上大打折扣;其二,民间婚俗在在农村地域内的优先效力使得自古以来以婚姻为纽带的男尊女卑的传统以及从夫居等婚俗始终使男性在农村占据着资源分配的优势地位。
文章第四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外各类型的国家或地区在农村发展历程中解决妇女权利保障的问题上作了借鉴,包括西方传统发达国家的农村现代化,土地私有化的经验以及非洲及亚洲等欠发达地区在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在教育、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倾斜的经验。
文章第五章,对目前实现农村妇女财产权作了新的分析,在确认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基础上建议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的立法资源进行重构,塑造新的农村妇女财产权保障机制,从婚姻法,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涉农立法出发,对农村婚俗进行重塑,对农村权力结构进行重新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