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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对中国老年人的生活成本进行估计,目的是为制定精确的、针对老年人特点的福利标准提供参考,以期为细化国家老年福利社会政策,将老年福利政策由粗放的决策向科学决策过程转变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分析基础。
在文献综述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围绕老年人生活成本估计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建立起以下分析框架:
首先,为什么要估计老年人的生活成本。中国近1.6亿的老年人口能否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生活支持越来越成为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但针对老年人的福利政策往往采取统一标准,缺少对老年人特点和老年人生活成本全面系统的了解,缺少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针对性较差,瞄准的精度不够,越来越需要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科学化的老年人福利政策。本文估计老年人的生活成本是为老年人福利政策服务,最终目的是提高老年人的福利水平。衡量老年人福利状况的重要标准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要想知道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否得到满足,首先需要了解老年人的生活成本有多大。而目前,中国缺乏对老年人生活成本全面系统的认识,尚没有针对老年人生活成本进行全面系统测算的研究。本文将试图对老年人的生活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测算研究,并特别将残疾的维度纳入到老年人生活成本中,测算了老年人生活成本中由于功能残疾产生的额外成本,试图填补这一项基础工作的空白,为老年人福利政策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数据分析的基础。
其次,如何界定老年人生活成本及其研究模式。中国的养老模式与外国不同的是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老年人的成本并不明确,很多照料方面的成本被家庭消化。老年人被家庭消化掉的这一部分成本不仅影响到老年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也增加了老年人家庭陷入贫困的风险。在我国,这一部分被家庭消化掉的成本并没有被充分的意识到,更没有被测算过。因此,本文测算的老年人生活成本不仅包括一般的日常生活成本,还包括老年人由于功能残疾产生的照料等额外的成本,并重点对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进行测算和分析。为此,本文借鉴国外研究并结合中国养老模式的特点,提出了中国化的老年人生活成本的研究模式,即老人的生活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常生活成本,二是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生活成本,二者结合起来是老年人总的生活成本。
再次,如何测量老年人的生活成本。根据老年人生活成本的理论模式和对老年人生活成本测量方法的文献综述,本文将对老年人的生活成本的两个部分进行定量估计:一是运用生活水平法估计老年人由于功能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成本,二是运用直接支出法测算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成本。首先,本文运用生活水平法估计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通过比较功能残疾和非功能残疾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其次,运用直接支出法测算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生活成本,并测算老年人生活成本标准消费系数,用于对老年人生活成本进行年度更新。
最后,将老年人日常生活成本和功能残疾额外成本结合起来,得到老年人总的生活成本。通过对老年人总生活成本测算结果的比较分析,给出老年人生活成本的政策建议。
在本文的研究框架下,通过对老年人功能残疾额外成本的估计,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成本的测量,以及对老年人总的生活成本的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首先,本文采用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运用生活水平法对中国城市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进行了估计并得到以下结论:(1)限定其他条件,家庭类型为独自居住,年龄范围在60-69岁之间的男性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是6037元,相同条件的女性老年人的额外成本为5972元。(2)家庭类型对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影响较大,尤其是单身独居老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普遍高于其他家庭类型的老人。(3)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也增加,独居的高龄老人成本更高。
其次,本文采用直接支出法,利用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生活成本进行测算。结果表明:(1)从全国来看,2006年老年人平均每年的日常生活成本为6349元,其中城市老年人平均每年的日常生活成本为9385元,农村为3288元,城市是农村的2.9倍。(2)老年人生活成本标准消费系数表明,老年人的生活成本是家庭人均成本的1.2倍左右。
最后,本文将老年人日常生活成本和功能残疾额外成本结合起来得到老人总的生活成本。并得到老年人生活成本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因城乡的不同而不同,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老年人生活成本与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和老年人获得的公共服务仍然存在差距。
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下主要政策建议:
第一,对老年人功能残疾额外成本的估计结果表明,老年人存在功能残疾将降低家庭的生活水平,当家庭和个人无力满足这种基本需求时,需要公共政策的进一步干预,降低功能残疾的老年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第二,需要加大社会救助的筹资力度,弥补其生活支出的不足,并在减贫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考虑老年人的额外支出,有效的改善我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第三,中国新阶段养老保障政策要与针对老年人的减贫战略结合起来,为了在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战略目标,需要建立多维度瞄准贫困,统筹减贫的战略体系;完善减贫、养老保障、老年照料政策体系。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测算了老年人的生活成本,并告诉人们老年人的生活成本的几个重要方面:
(1)在理论上的创新在于,将国际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成本的研究模式中国化,提出中国化的老年人生活成本研究模式,为中国的老年人生活成本研究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2)在现实意义上,本文测算出老年人的生活成本因年龄、性别、城乡、地区的不同而不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测算出了这些不同在绝对值上有多大。这为我国政府制定精细的分城乡、地区、性别、年龄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本文的分析运用了相对简单的方法,贴近生活的真实数据,贴近理解的适用方法,贴近政策的可靠分析,为社会政策分析和政策应用提供了直观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和方法。
(3)由于老年人生理阶段多数伴有功能残疾的特点,老年人的生活成本因功能残疾而增加了额外成本,这与一般意义的平均生活成本不同,本文运用生活水平法的理论框架,测算出了这一额外成本,为制定科学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进一步提供了更为精确的依据。
(4)本文首次提出了老年人生活成本标准消费系数的概念,并测算出了老年人的标准消费系数,用该系数可以对老年人的生活成本进行年度更新。这一系数简单、易用,将复杂的生活成本转换为一个可以根据年度统计数据进行更新的实用政策分析工具。直观、易用,在政策操作上可行。
(5)本文首次明确提出将我国残疾人定义的模式从医学模式向社会学模式拓展,目标是向老年人真实自由的拓展。本文采用的功能残疾的定义不仅将肢体等医学意义上的残疾视为一种残疾,也将行动不便影响到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也视为一种残疾,这将残疾的定义拓展到社会学模式。目的是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的视角,提出了我国应该对“残疾”的概念进行法律层面的“正式制度创新”,只有通过法律层面的正式制度创新,才能最终体现在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福利支出方面,最终才能拓展为给老年人提供多重服务,实现老年人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真实自由。本文不仅将残疾定义拓展,而且对功能残疾可测量的定义进行了讨论,并首次在国内对功能残疾定义进行量化,并应用功能残疾量化的定义对功能残疾的额外成本进行测量。
因此,从上述五点来看,本文对中国老年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对残疾概念的重新定义等多个方面具有重大理论贡献和政策应用价值。在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老年人生活成本和生活质量,老年人公共服务,残疾人福利等多个方面有重要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