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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是指注册地在国内的公司或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国际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这种行为既受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本身规定的管辖,也受到中国监管机构在外汇、税收、并购等多方面的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机构主要为国务院领导下的证监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它们多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度权,又具有行政执法权。研究境外上市的监管问题有助于理解证券发行及公司监管制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及资金流动、税收政策方面的实践操作。笔者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进行了如下的研究:首先,本文从法理角度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两个要素“中国企业”及“境外上市”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认定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确认其定义。还介绍近几年来境外上市的发展状况,及探讨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主体、客体及特点。其后,笔者探究了控制性协议的实质及形式,认清控制性协议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合并报表,以达到上市的目的,对控制性协定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认定其是成立有效的框架性协定。外汇监管是境外上市法律监管重要组成部分,窥一斑见一豹。境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外汇监管问题十分庞杂,但也存在许多漏洞,如境外热钱进入外资限制投资乃至禁止投资领域,对此,笔者建议外汇监管部门有针对地进行监管。鉴于近年来许多中概股拆除VIE架构回归国内上市或挂牌的情形,笔者对境外退市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究,境外退市主要遵循的是境外的监管制度,有主动退市与被动退市之分,主动退市主要通过合并方式私有化,拆除VIE或红筹架构。被动退市主要因为股票流动性过低或股利分配水平过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间的国际合作,境外上市涉及多国证券交易市场,跨境合作不可或缺。目前的证券相关是跨国组织有国际证监会及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而两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签订没有强制效力的非政府文件性质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完成。鉴于境外上市法律问题的涉外性,我们应当注重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证监会及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活动,与其他国家的政府、证监会乃至证券交易所积极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合作监管,共同应对境外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