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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交易的主导力量之一,其商业贿赂行为正直接或间接滋扰着母国、东道国、乃至国际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降低经济增长率、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损害民主性和社会道德感等。我国正面临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双重风险。作为最受欢迎的投资东道国之一,大量外资跨国公司涌入我国,以金额巨大、手法多样的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着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而随着近年我国海外投资日渐活跃,我国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行为亦开始引发质疑,中兴、华为等海外贿赂案例可能对我国其他跨国公司的海外拓展和我国国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本文笔者将运用案例分析、比较等方法研究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如何规制其商业贿赂行为的国内法规则、实践和部分国际文件,并就我国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主体由导言和五章构成,第一章概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分析其定义和我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状问题(包括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和以我国为母国的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第二章以跨国公司母国为视角,探讨方向为规制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问题,重点分析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新《贿赂法》及日本、德国相关法律,并辅以案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规制跨国商业贿赂制度的开山作,其反贿赂条款、融通费例外、积极抗辩条款等值得借鉴。英国新《贿赂法》则仿效并在部分领域超越了前者(如罚则更为严厉)。而德国、日本作为分散立法的代表国家亦有可取之处。本章为第五章我国在母国立场上借鉴前述国家的相关立法或实践经验打下了论证基础。第三章则以跨国公司东道国为视角,分析了新加坡、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国内法规则和特色制度。作为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典型国家,新加坡主要以《预防腐败法》全面规制贿赂问题,其腐败推定制度、保护举报人等做法值得学习。而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的日本、德国、韩国也有其独到之处。譬如日本公务员年度汇报制度、德国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专门立法、韩国的全民参与制等。前述国家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对我国在东道国立场上规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有一定参考价值。第四章选取部分区域性、全球性法律文件分析其相关规则,包括具备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和没有约束力的准则性文件(如国际商会《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勒索和贿赂的行为准则》)。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应积极践行公约义务,立法规制跨国商业贿赂行为。部分准则性文件虽没有约束力,但其先进理念值得参考,如国际商会的一些准则从跨国企业自身合规建设作为切入点,有助于开阔视野。以上述四章为基础,第五章分别以我国作为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为视角,将我国国情与上文各国国内法、国际层面规则相结合,为我国规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提出建议。在投资母国立场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填补了我国规制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空白,但其周延性和可操作性有所欠缺,可借鉴英美等国相关规定(如反贿赂条款等)制定《反海外贿赂法》对其加以细化、完善。在投资东道国立场上,虽然我国已有较多相关立法,但依然存在定义不清、罚则较轻等问题。在延续分散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我国可通过修正现行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具体为:其一,可修改宪法以加强反贿赂力度。其二,修改其它法律厘清相关术语、加重罚则、引入或细化相关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