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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2003年开始试点工作,目前仍处于完善之中,运行机制的健全关系到新农合制度是否可以持续健康发展。自试点以来,多个地区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区发展的运行模式。河南新乡、洛阳分别在2003年和2007年进行了新农合制度经办机制改革,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新农合支付审核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形成了具有示范效应的“新乡模式”和“洛阳模式”。2011年,郑州借鉴新乡、洛阳新农合制度的发展经验,进行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改革,形成了省会城市新农合制度“管办分离”的“郑州模式”。“郑州模式”证明了省会城市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可行性,对“郑州模式”进行系统总结可以更好的推广郑州新农合制度的发展经验,完善我国的新农合制度。郑州作为我国第一批新农合制度试点地区之一,其新农合业务发展迅速,呈现出了保障水平不断上升、筹资标准逐年提高和补偿比例趋于优化的特点;在郑州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为了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郑州进行了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其具体措施包括优化服务机制、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和科学控制新农合基金运行;郑州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呈现出了四个创新:开创省会城市新农合改革先河、公开招标降低人力成本、创新用人机制和健全商业补充保险。这些创新使“郑州模式”具有审核简便、标准统一、运行高效、监管有力和保障全面的优点,可以使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医疗机构四个层面获得利益,具有推广价值。然而,“郑州模式”还存在着法律支持缺位、沟通机制不畅、补偿标准不统一和保障金额不高的问题。要完善“郑州模式”,需遵循以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的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深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优化新农合制度设计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本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第一,系统总结“郑州模式”的发展历程、特点及创新点,探索“郑州模式”的复制价值;第二,探讨“郑州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新农合制度“郑州模式”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