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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产品责任纠纷也随之剧增。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通过产品责任立法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尤其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相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现今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有不足,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产品责任的立法体例、产品的范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四个方面,将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与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找出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缺陷,并对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提出了些许完善建议,以期通过这篇论文对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做出一定的贡献。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从产品责任的概念入手,界定产品责任的概念,明确产品责任的性质,然后介绍产品责任理论的历史发展。通过研究产品责任基本理论的演变,可以发现产品责任法发展规律,为我国建立健全和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找到科学的依据。在此后的第二部分,对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的立法体例以及其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范围界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通过对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研究,可以找出我国产品责任法与之差异和不足,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在第三部分,通过评析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现状,从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体例、产品的范围、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几方面进行探讨、研究,并结合第二部分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立法情况,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作了系统的分析,为后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埋下伏笔。最后在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借鉴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几点建议,以期使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更加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