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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民事能力中尤为重要的制度。自然人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时的品格性要素,决定着自然人是否得以真正地实现意思自治。该制度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古罗马法中即有规定,在近代资产阶级大规模法典编纂时期而完成了全面的构建过程,数千年以来作为其制度基础的经济制度、思想意识、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国为应对社会变迁给这一古老制度带来的挑战,而纷纷革新变法。可以说,相关部分的修正已经成为各国现代民法变革中最大幅度的变革之一。文章分四大部分全面阐释“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第一章探讨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构建的基础。古罗马行为能力制度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农业社会形态,农业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家庭式的生产模式,社会层面家父的权威,使得罗马人在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时,在类型划分上不仅考虑不同性别、年龄的人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度,还考虑不同自然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由此,未成年人、妇女、家子都无法获得完全行为能力。在思想层面,斯多葛学派的自然理性思想区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相对应罗马立法者认为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应该考虑智力及身体因素,故而要对不足智的未成年人和体力不足的老年人、残疾人设定监护保护。及至近代,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化的大生产模式的推广,使得个人获得了独立于家庭的经济地位,个人从家庭的藩篱中逐步走了出来,获得独立的地位。立法者在构建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时原则上不再将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为考虑因素,成年子女应获得完全行为能力。就思想层面,近代理性主义和意志主义成为了构筑该制度的基础。近代理性主义侧重于从人的精神层面的认识能力来思考,即夸大了理论理性的作用,而忽略了罗马人的实践理性。所以近代该制度主要考虑智力因素的作用,较少考虑身体因素。自由意志主义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是受自我意志控制的理性人。总之,近代诸项基础交织在一起,塑造的近代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智力充足、完全受自己意志控制,为自己利益最大化做出理性判断的经济人。第二章论述现代社会变迁对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打破了地缘、血缘性交易的限制,使得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相互借鉴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须。经济现代化使得现代家庭的内涵、功能均发生变化。就社会现象而言,青少年早熟、老年社会的形成、身心障碍者的多元化都对这一制度提出挑战。国际社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身心障碍者正常化思想等一系列新兴理念的发展,在进一步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对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提出变革的要求。第三章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应对现代社会变迁的法律对策,探讨其是如何应对现代社会变迁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冲击的,采取了哪些法律变革手段。总体而言,相关国家和地区采取降低成年年龄,建立更为弹性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分级制度,加强国家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救济制度的监管,落实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等方式来应对。第四章论述我国自然人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条的出台背景及现代变化为起点,对其内容加以分析,指出其不足,找出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修正点。并认为,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体系安排上应当放在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自然人章中设立专节,并将监护制度作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救济制度加以规定。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类型划分上,应采用“两级制三分法”,即应顺应国际上人权保障、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身心障碍者正常化理念的潮流,取消我国目前规定中无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两级制);并正视人口老龄化和行为能力欠缺者多元化对行为能力制度的影响,将自然人行为能力依智力、意志、身体因素的不同,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大部分行为能力和限制部分行为能力(三分法)。移植德国、俄罗斯的规定,改革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制度。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应丰富监护的种类,特别是要增设意定监护和遗嘱监护,强化国家对监护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