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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技术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查询工具,其基本功能是帮助网络用户进行信息的定位检索。而MP3搜索引擎服务是搜索引擎技术与数字音乐相结合的产物,对数字音乐的传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由于网络上侵权音乐的大量存在,版权人难以对浩如烟海的互联网用户直接主张侵权责任,由此转向了帮助音乐作品传播的MP3搜索引擎服务商。因此MP3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侵权之诉。当前,司法实务界迫切需要一套用以认定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过错的行之有效的标准,以对MP3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共五章:
第一章:引言。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标准的意义以及本文的主要架构和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MP3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性质。本章主要探讨了MP3搜索引擎的基本工作原理、MP3搜索引擎服务商在音乐传播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其盈利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MP3搜索引擎服务商在音乐传播中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第三章: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基本理论——间接侵权行为理论。本章主要对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行为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讨论了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问题,并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构成要件。从而得出结论认定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第四章:域外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以“注意义务”为中心。本章主要对域外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这些标准在MP3搜索引擎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阐述。
第五章:我国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的现状、问题与完善。结合域外司法形成的相关规则和原则,对我国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责任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第六章:总结。本章对全文的讨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指出MP3搜索引擎服务商与音乐制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为背后的产业利益之争。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于MP3搜索引擎服务商施加适当的积极监管义务有助于促进其技术发展和保护权利人创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