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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尽管民间组织的兴起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并在诸多领域发挥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但其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困难。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政府对公民结社自由的过度限制,由此形成的双重许可登记制给民间组织准入设置了过高的门槛。这使得大量民间组织无法合法设立,同时成为受害者的,还有公民、社会和国家。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结社自由应予以限制,但限制必须维持在合理程度,所以政府的限制行为本身也同样应受到限制。而现行民间组织设立制度却忽视了对政府行为的限制,由此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因此,完善现行制度势在必行。而成功的关键在于新方案必须兼顾公民、民间组织、社会和国家的不同需要,同时达到限制结社自由与限制政府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立足于现实国情进行思考,如何寻求和建构一种合理而且可行的民间组织设立制度,以达到保障结社自由和限制结社自由的相对平衡,并由此促进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作为一种产生于现代民主法治之上的利益平衡机制和调控机制,只有行政法才能回答这一重大问题。民间组织设立制度的实质在于国家对公民自由结社的态度,在某种程度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这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侧面。因而,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出发,同时试图以超越行政法的更为广阔的视角来全面研究民间组织设立制度。除导论和结语外,文章本论共分四章,共五万余字。第一章阐释了民间组织设立制度的法理依据。本章首先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两方面介绍了民间组织产生的必然性;其次阐明了民间组织在营造和谐社会、构建市民社会和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论证了其在当代中国的不可或缺性;然后重点分析了民间组织设立的宪法基础——结社自由,这是公民设立民间组织的宪法依据,也是民间组织取得合法地位的根本要素,因此本文从结社自由的特点、内涵、保障和限制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剖析。民间组织产生的必然性与存在的不可或缺性共同力证了民间组织设立的正当性,而公民合法享有的结社自由又是民间组织设立的合法性基础,正当性与合法性共同构成了民间组织设立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对我国民间组织设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本章首先具体介绍了我国民间组织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然后逐一指出其存在的立法不完善、设立条件苛刻、程序复杂、侵害平等权、信息不公开和救济机制缺失等严重弊端,接着分析其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比如公民的结社自由难以顺利实现、不利于国际交流、损害法治权威、民间组织法律地位的合法性冲突和严重的社会结构失衡,由此论证了现行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三章对各国民间组织设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章首先选取了美国、德国、印度、新加坡等典型国家的民间组织设立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进行综合比较并得出可供我国参考的几点启示,即保障结社自由是国际共识、适度限制结社自由、制度设计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健全救济机制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第四章对完善我国民间组织设立制度提出了合理建议并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本章首先阐述了制度完善的可行性,这是成功的前提;其次指出制度完善的关键在于转变指导思想,必须摈弃以往的过度严厉限制结社自由的旧思想,树立合理限制结社自由的新思想;最后在新思想的指导下对制度完善的具体设计提出自己的建议,力图从制度的总体形式、立法、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民间组织设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