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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5年的继承法中首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上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家庭逐步小型化,导致有些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和病残者无人照顾,上世纪八十年代因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而使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将面临421的结构模式,现代社会突显出的失独老人如何安享晚年问题等等,都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重要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结合相关案例来阐述遗赠扶养协议,进而分析案例中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理论,重点分析了该协议的效力,并且与相关概念作出比较得出遗赠扶养协议的独特性,再与国外相类似的继承契约制度进行比较借鉴,去其糟粕,得其精华;第三部分则是从我国法律现状出发,研究我国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背景,结合上文中案例中出现的具体实践情况,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第四部分则是结合前面三个部分的理论依据,实际不足,国外优秀立法,从而详细地从立法角度阐述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完善建议。本文注重研究对于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立法方面的完善,由一个司法案例切入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问题,尚存在着关于扶养人范围,协议形式内容,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解除协议后救济措施等规定的缺乏问题。其后通过对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了国外继承契约的比较研究,研究我国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背景,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详细地阐述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完善建议。具体提出将法定继承人纳入到扶养人的范围中,明确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赋予扶养人不安抗辩权以保障扶养人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越来越多的存在于社会养老问题中,只有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才能发挥出其对于减轻社会负担,解决老有所养,扶助孤老病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