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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进入到21世纪以后,当我们回首自己的历史时,可谓喜忧参半。但是让我们更为惊恐的是,地球这个人类生存繁衍的唯一家园,差点就被扼杀在她哺育的子孙后代手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酸雨蔓延、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出现空洞……,人类正遭受着环境问题的威胁和危害,这种威胁和危害不仅关系到当今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发展,更危及到地球的命运和人类的前途。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并发表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这是人类第一次将环境问题纳入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政治事务的议程。从此,环境保护有了较明确的涵义,这一术语也被广泛采用,并且曰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同时随着各国法制问题的不断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也就应运而生和不断的完善起来。在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法的产生,要比西方国家晚得多。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与《环境保护法(试行)》相比,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不论在法律结构,还是在法律条文、规范的具体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修改,并且还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删去了一些不适当的条款。从1989年至今,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又发生了重大转变,特别是先后制定(修改制定)了多部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己初步建立,并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显露出很多与国情不相适应之处。所以,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结合国内外的环境现状,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并论证了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的现实可行性,进而从环境与资源的概念、修改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名称及法律地位、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本人相应的修改建议。本文的主旨在于要把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在程睁上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环境权为基础的、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立法目的,同时兼顾协调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基本法》,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参考,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