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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中的贿赂行为越来越严重,国际投资仲裁中对贿赂行为的指控也越来越多,贿赂问题逐渐成为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焦点。虽然国际投资仲裁庭对贿赂问题进行仲裁存在若干缺陷,但是主张贿赂问题不可仲裁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实践也表明贿赂问题可具仲裁性。我们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此来完善国际投资仲裁庭审理贿赂问题的程序和规则。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投资中贿赂行为的概述,包括贿赂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和危害。首先分析了国际性文件以及国内立法对贿赂行为的规定,接下来总结了国际投资中的贿赂行为的构成要素,然后从东道国和母国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国际投资中贿赂行为的危害。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国际投资仲裁庭处理贿赂问题的实践。国际商事仲裁对于贿赂问题的态度存在明显的由不支持向支持的转变,转变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等。但是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贿赂问题的态度却远未达到一致,不过倾向于贿赂问题可仲裁,主要有三种处理结果:一是裁定没有管辖权,二是接受被申请人腐败抗辩,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三是驳回被申请人腐败抗辩。最后结合对仲裁实践的分析,阐述了贿赂问题可仲裁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投资仲裁庭审理贿赂问题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合法性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以及未来趋势的反腐败条款。其次是与反腐败问题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和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再次是东道国国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又包括国际公共政策、善意原则和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利原则。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国际投资仲裁庭审理贿赂问题的仲裁程序的几点建议。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比如投资仲裁庭权力有限、证明标准不清等,接下来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三个对策,分别是仲裁庭应当有权主动调查贿赂问题、采取更高的证明标准、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腐败。最后,本文对于中国的应对之策给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