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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先后的进行了信息自由立法,并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特色,本文对促进信息自由法这种普遍立法的现实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把其视为我国信息自由立法的一种动力支持。由于信息自由立法是行政法领域的一种革新,代表的是一些新价值理念,与我国传统的行政法观念发生着激烈的碰撞。观念的转变的迟缓会窒息法律的生命力。为了使信息自由立法的价值获得普遍的认同,达到知于行的结合,必须为其寻找一些必要的动力支持。大众传媒在我国的信息自由法的运行过程发挥着必不可少的积极示范作用,属于对行政相对双方的一种外在的教化。更深层次的动力支持来自于行政相对方法观念的成熟,即由政府所积极缔造的市民社会与转型后的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