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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信息化的语境下,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其保障个人隐私利益、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正日益凸显,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而另一方面,随着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各国对公共官员这一公权力直接行使者的规范和制约普遍加强,通过限制公共官员的隐私权来加强社会监督的做法已经得到了各民主国家的普遍认可和重视。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这一命题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严格论证,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充分考察我国国情和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为我国官员隐私权限制的制度构建提供合理化建议。笔者认为,对于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本着必要限制和合理保护的原则,从公共官员隐私维护权和隐私隐瞒权两个角度,一方面保护公众对官员隐私权的监督,降低因侵犯公共官员隐私权而涉诉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官员财产申报等公共官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加强和规范对官员的监督。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共官员应当具有权力性和公共性两个属性,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的正当性来源于公共利益、权利冲突与价值选择,且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该特殊性体现于公共官员身份和隐私权权利的特殊性两个方面。第二部分首先界定了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的两种基本类型:公共官员隐私维护权的限制和公共官员隐私隐瞒权的限制。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该部分主要从对公共官员隐私维护权限制的角度,提出隐私维护权限制的基本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并通过对德国相关经验的考察,提出了个案利益衡量、建立个案指导制度等启示性做法。第三部分探讨了对公共官员隐私隐瞒权的限制。官员隐私隐瞒权的限制可以起到监督权力运行、规范官员个人行为的重要意义,因此,对公共官员隐私隐瞒权的限制必须本着合理限制和必要保护的原则进行相应规范。在申报主体上,应坚持职级分类与岗位分类相结合的做法,并官员亲属部分纳入到申报主体范围内;在申报内容上应限于那些与公共官员适职性和廉洁性具有密切联系的个人重要事项;在公开方式上,应采用完全公开与有限公开结合的方法。中国当前在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均有一定程度的尝试,但尚存较多问题,尤其是如何理顺公众监督与官员隐私权的关系、如何推进官员个人信息申报和公开制度走向成熟等关键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的创新性在于通过隐私维护权和隐私隐瞒权两个方面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进行了全面考察,并且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岗位与职级相结合、完全公开与有限公开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