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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在理论上属于资合公司,但又具有极强的人合属性,股东之间彼此的信任和合作对公司的持续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因而其在组织上具有一定的闭锁性。当某股东破坏了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时,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就会出现裂痕乃至于陷入僵局而不能自拔。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创建了股东除名制度,该制度在解决公司人合裂痕,维护公司人合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迟迟未引进该制度,直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该法第17条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我国建立股东除名制度的开端,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至少,该条在股东除名规则的构建上是不完整的,其在实际适用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公司借助股东除名化解内部矛盾的通道,也导致法院在是否允许公司除名股东及如何除名的问题上缺乏统一裁判准则。本文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不足,运用比较研究法选取典型域外国家对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进而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全文共分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以一例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决议效力的案例为开端,举例说明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除名这一高发纠纷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的裁判准则,法官对此问题的观点不一,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而引出股东除名制度的论题:第二章从公司的"人合性理论"、"契约性理论"、"社团性理论"三个方面介绍了除名制度的法理基础理论,并对各理论进行了评析,得出了各理论学说都难以单独担当股东除名制度正当性的基础。最后笔者折衷各家所长,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正当性作出了完整充分的理论诠释;第三章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作为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开端之作存在的不足,从除名事由、除名程序、善后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了其难以承担起股东除名制度重任的结论。第四章以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选取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四个典型域外国家的股东除名制度予以分析,并比较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从除名事由、除名程序、除名后果三个方面总结了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第五章阐述了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思考。在除名事由上,笔者建议采取域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将除名事由分为可法定的除名事由和可章程约定的除名事由,既强化了法律规范的可预知性与可操作性,又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权利;在除名程序上,笔者从前置程序、除名决议规则、排除"离心"股东表决权、设立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股东除名程序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最后,笔者从对公司资本的处置和被除名股东的财产求偿权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善后程序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进行的总结。笔者在此部分主要总结了本文的观点,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制的改革的角度论证了完善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并期待更多学者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并提出更多有益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