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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傲人的成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消极因素也随之生根发芽,虚假广告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尤其是最近十几年,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传播手段的进步,进一步加快了虚假广告的传播速度,拓宽了虚假广告的传播手段,并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伴随着虚假广告的盛行,代言人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造成代言人虚假广告代言现象增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值得我们深思:首先,现阶段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使得部分代言人置诚信于不顾,进行虚假代言;其次,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该制度的系统规定,很难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从具体案例来分析我国当今立法的不足,并依据自己对该制度的认识,提出构建其民事责任的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刘嘉玲代言化妆品案、郭德纲代言减肥茶案和郭冬临代言日用品案等典型案例入手,通过论述得出虚假广告代言人在司法实践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现实。紧接着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分析寻得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并最终将该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第二部分主要从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展开民法通则、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均没有直接规范该制度,食品安全法是唯一一部对该制度有所规定的现行法律,但是由于适用范围较窄,不利于全面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责任。经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能够得出法律规范对该制度规定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构建该制度的措施。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文确立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独立侵权主体地位,并对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后得出消费者存在过错、超过一定期限代言、没有达到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和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并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为便于表述,本文中虚假广告代言人统一表述为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