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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清明集》为主要依据,详细梳理出女子财产权的相关判例并加以分析,归类分为女子作为女儿和作为妻子与父家和夫家的财产纠纷两部分判例研究。由此实际的审判资料看出南宋时期最真实的“女子分份”、“女子有产”的状况。揭示出南宋女子财产权裁判的特点,比如情理兼顾、重视维护兄妹、母子的关系、对于亲属间的争诉,裁判多采用教化形式而从轻处罚等,并阐释南宋女子拥有财产权的原因和启示。对于父家,“女子分份”的原因进行考察,可以看出给在室女准备嫁奁多是与民间厚嫁的习惯有关,但最直接的原因还是在于父母对女儿的疼爱。对于夫家,“女子有产”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出嫁女利用奁产在南宋是极为平常的,且女子用奁产为夫家增产也是为夫家所允许的。另一方面,寡母在子孙对外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中在场与否,是决定契约有效与否的关键。南宋名公在裁判中也多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对于契约的严格遵从同时,也多忽略了契约主体性别的差异。此外,通过对宋代女子财产权的判例研究也可以以古观今,发现眼下民事裁判中对女子权益的维护的力度和裁判目的的差异,甚至是当代裁判此类案件时不如南宋的地方,比如南宋更加注重对家庭和谐的考虑、对子孙抚养的考量、对尊长爱幼的劝诫等方面。本文选择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女性的财产权利研究的一手资料进行系统梳理是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可行性的。要研究南宋女子财产权的法律与裁判,主要要研究《宋刑统》中《户婚律》的法例律令以及《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以两者为静态和动态的研究依据。《宋刑统》是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有关对婚姻财产关系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户婚律》中。《清明集》本就是一本关于名公判案的判例集,其中每个案件都是真实发生并在南宋时期极具影响的。全书共437个案件,详细记录了案情、双方证据、所引法条律令、判决结果等内容,是研究宋代法制史、法理学、社会历史学的一座宝库,本文将尽力梳理出著作中所有涉及女性财产权益的案例,并按照女子的身份进行分类,用图表统计等形式进行表述。财产的私有和继承使得家庭成为社会的一个经济单位,女子继承财产自唐即有明文可考,至宋,其法律规则更加详备。本文所论“女子财产权”不同于前人所研究的“女子财产继承权”。前人较多从历史学、社会学角度出发,力图揭示宋代女子生活原貌。从法史角度,已发论文目的多在于通过研究女子财产权分析女子地位升降,且对于女子财产权的研究也局限在财产继承权的有无上。实际上,女子财产权的范围大于财产继承权。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本文将以《清明集》为主要依据,将女子财产权判例分为作为女儿与父家的财产纠纷和作为妻子与夫家的财产纠纷,说明女子财产权实际上还包含女子对奁产的期待权、出嫁后对奁产的收益权、处分权、再嫁时的奁产取回权,以及丧夫后,在对家产的分配时作为寡母取得养老田的权利和利用家产进行契约买卖的权利等多种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