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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人类社会极其重要的物质财产,它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也是人们维持生存和生活必要的物质保障。不动产物权登记就是国家强化不动产管理,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最重要的根据,因此,在不动产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法律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通常都与私法权利或私法行为相关,因而至今仍然常常被私法学者看作是私法领域中的民商事制度。然而,本文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不动产登记无论是从其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登记的功能来看,都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私法行为属性,而成为行政法中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本文从登记行为的行政属性入手,在行政法的视野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相关理论的研究,并在借鉴国内外理论成果、吸取国外较为成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一些帮助。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不动产基本理论研究,本章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以及原因,从而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重塑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第二章为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本章从行政法的视野,探究了不动产登记实施原则以及不动产的审查方式,并对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更加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实施过程。
第三章为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本章从行政救济的概念入手,讨论了不动产登记行政救济的产生,研究了作为不动产登记重要救济制度的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制度构建相关建议。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本章从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的内部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指出我国应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阅制度,从而对全面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的可供参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