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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它的结构如何有机组合,在某种程度上又决定着制度能否发挥最大的效能。行政诉讼结构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价值功能的基本架构,是对行政诉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规定,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配置的总体态势;同时也是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制度前提,是行政诉讼活动开展的基础依据。行政诉讼结构是指在行政诉讼进程中的每一个步骤或环节中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作为裁判方的法院的法律地位及依据行政诉讼法所呈现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行政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行政审判权、行政诉权、被告行政权,在三者的关系上行政审判权与行政诉权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行政审判权与被告行政权又有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行政诉权与被告行政权处于同等的地位,监督被告行政权的行使。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审判权缺乏权威;行政诉权的类型单一、范围狭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实力不均衡、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保障不足、行政审判权的优势不够突出。影响行政诉讼结构的因素则主要是依法行政总体态势不够乐观、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多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和公民、法人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四个因素。完善行政诉讼结构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之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问题。要进一步保障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政诉权的充实、被告行政权履行诉讼义务的自觉,特别是应当吸收、借鉴协同主义一定的合理因素,保持适度强化的行政审判权、进一步加强行政诉权的规定和保护、充实对行政诉权的保护,制衡行政审判权、吸收、借鉴协同主义一定的合理因素的内容和科学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能、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完善行政诉讼结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