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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房屋拆迁对于加快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城市环境的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也具有“强心剂”的作用。城市房屋拆迁本是一项造福于万民的“利民工程”,但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的行为却频频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其原因具有复杂性,具体包括历史因素、现实的立法问题及其执法者对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蔑视等。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笔者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反思。在拆迁的立法中未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拆迁行为,政府成为开发商的“拆迁工具”是其实践操作的立法缺陷;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没有调和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和关系是其理论缺陷的根源。笔者通过对我国的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密切联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立法现状和物权理论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拆迁中的我们忽略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因为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还是基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其实质是收回或获得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为了更好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必须用公共利益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所以笔者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对于房屋拆迁的程序及其补偿制度也进行了逐步的探讨,希望通过司法审查权的设立,加强对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