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开放是对外关系的重要问题,国家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对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进行定义和界定。金融开放包括资本账户开放和金融市场开放,前者是指允许资本跨境自由流动,后者是指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本国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服务业。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体系能够抵御国际资本冲击,不受国际资本控制,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金融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业受国际资本控制以及因国际资本冲击而引发的金融不稳定状态。 本文以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业是否受国际资本控制为主线和重点,讨论为什么一些国家能够从金融开放中获利而不被国际资本所控制,而另一些国家金融开放却导致了严重金融不安全。 现有文献绝大多数都将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很少从正面回答为什么发达国家金融开放没有导致其金融被国际资本控制的问题。仅有的一些解释主要将之归结于发达国家金融实力的强大。本文认为,这种理由不能从根本上解释发达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虽然发达国家金融实力普遍较强,但也是有差别的,也有强弱之分,可是为什么最强者没有控制次强国金融,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巨人在德国、日本却成了侏儒?而强大的德国、日本金融机构到了美国也只能充当小配角?在号称金融开放表率的发达国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却普遍较低,影响力普遍很弱,又是为什么?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上述问题和现象提供更有说服力的答案。本文首先指出金融开放是个可以从多层面衡量的概念,WTO和IMF迄今主要根据直接行政限制的多少来定义金融是否开放,而没有根据外国金融机构进入、经营的实际难度来界定是否开放,现有定义把国内法律传统、市场势力、惯例造成的障碍排除在外,结果按照现有定义金融很开放的国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实际上却很难进入和经营。 本文发现一些国家的政府正是通过利用法律传统、市场力量和商业惯例等间接方式以及“看人下菜”的针对性手段,有效阻碍了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经营。换言之,本文认为,一些国家之所以能够在金融开放中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并获取利益,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金融开放中利用和设置了下列障碍:一是控制国际货币体系,维持金融霸权,对资本流动实行有针对性管制;二是要求本国公民控制、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决策权;三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并在其他方面给予歧视性待遇;四是限制外资对所谓敏感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恶意并购;五是着力培育寡头垄断型金融集团,放任本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垄断;六是保持庞大的公法金融体系;七是长期实行混业经营,听任全能银行对证券、保险业的控制,利用主银行制,实现本国银行与企业的联姻;八是坚持对等开放原则。 虽然上述措施大多不是以行政审批、数量限制和直接管制的面貌出现,而是有公益性、社会性、程序性的外衣,但都是以对外国竞争者设置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市场障碍为目的的,都是政府刻意设计、设置争保留的,都是政府故意作为或故意不作为造成的,因此,可以概括为政府保护机制。 这些措施相互搭配和组合从金融稳定和金融控制权两个方面有效维护了发达国家的金融安全。控制国际货币体系,维护本国货币的世界货币地位,就从根本上遏止了国际资本的投机性攻击,从而有利于货币稳定和金融机构稳定。而其他措施则能从不同的方面限制国际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经营,从而既能避免国际资本对本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命脉的控制,又能防范国际资本通过控制金融市场而制造金融不稳定,同时还可以引入适度的国际竞争和利用他国的储蓄。 这些政府保护措施在发达国家都可以得到验证,只不过每种措施在不同国家的重要性有所不同罢了。前四项措施在美国最典型,可以对美国的金融安全进行解释,姑且称为美国模式,后四条可以回答欧陆和日本等国的金融安全问题,或可称为大陆法系模式。 相反,另一些国家的金融开放之所以导致金融不安全甚至引发外源性金融危机,是因为在开放中拆除旧的防护措施的同时,却没有设置任何有效的新保护机制。它们受所谓华盛顿共识的误导,在完全不具备间接防护能力条件下,屈从于外部压力,大幅放开对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准入的直接限制,最终导致金融业被国际资本控制和金融危机。 本文也注意到一些“例外”,诸如英国、香港和波兰。近10多年来,外资银行在英国的市场份额一直超过英国本国银行,香港金融则基本上以外资金融机构为主,但为什么很少人认为它们的金融不安全?波兰自转轨以来,金融市场基本上由外资金融机构所控制,为什么没有出现金融动荡? 本文认为,这些所谓的例外,并非真正的例外,只不过从新的角度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结论。 英国的情况说明,即使历史悠久的金融大国,一旦失去保护措施,其某些金融市场也会被国际资本所控制,也会发生索罗斯冲击英镑的危机。这一点正是本文假设所包含的含义。 英国之所以未被认为存在严重金融安全隐患,是因为现存的保护机制依旧发挥作用。首先,英镑仍是主要的国际货币之一,其次,荚国仍具有许多世界顶级的金融机构,最后,英国毕竟是现代金融之母,不仅有深厚的金融文化底蕴和大量的金融人才,而且具有对付各种金融问题、金融风险的丰富经验。 此外,英国是金融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许多储蓄转化投资的活动是通过金融市场完成的,银行的重要性可能不如欧洲大陆国家那么大。而且,对英国金融机构来说,国内业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们还有大量的跨国业务,如果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很可能英国本国金融机构仍然占控制地位。还有,英国保持较高的金融开放度,在很大程度也是“日不落帝国”没落后权衡利弊的无奈之举。 至于香港,它在金融上完全开放,但并不是没有金融安全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香港就受到严重冲击。而且,香港仅是一个都市,而不是国家,我们谈论金融安全总是从一个国家整体来说的,因此,考察一个城市的金融控制权争金融稳定必须联系它背后的国家。当香港是英国殖民地时,国际资本不敢兴风作浪,是因为它背后还站立着一个英国。现在回到祖国怀抱,国际资本要想挑战它的金融稳定,就必须顾忌它背后的这个国家的份量。再说,香港也并非完全没有保护机制,它的制度条件和长期累积的金融优势是香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说到波兰,就更是本文假设的例证。波兰金融被外资控制本身就是金融不安全的最重要表现。即便是波兰金融开放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他们也不认为目前的局面是光彩的。 关于外资控制了波兰的金融并没有威胁它的金融稳定问题,本文认为,外资金融控制导致金融不稳定是有条件的。当国际资本对对手的控制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制造金融不稳定是其进一步控制的策略,当一个东西完全变成自己的东西的时候,制造混乱就是自找麻烦。波兰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是一步到位的,外资在很短的时间就控制了波兰的金融,国际资本没有必要通过制造金融危机的办法来控制波兰的金融。另外,波兰的金融稳定,加入欧盟等因素也起了重要作用。实际上,现在断言,没有威胁波兰金融稳定为时太早,外资金融控制已经给波兰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金融开放的关键时期,必须注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吸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教训。 第一,政府应始终坚持正确的开放观,要以坚强的意志和必要的手段防止国际资本控制我国金融市场。第二,在坚持金融开放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开放的方式和策略问题。现在所有的国有金融机构都强行要求引入战略投资者,值得讨论。美国是要在别国的金融机构高层中安插本国公民,而我们却要在本国金融机构里刻意引入竞争对手的高管人员。发达国家常常根据国内法对外承诺,这使得他们的保护措施能够长期存在,而我国却常常根据对外承诺不断修改自己的法律,因此,我国的一些必要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就被清理掉了。第三,在金融的宏观结构上,可以适当引入外资金融机构,但要注意保留一些纯粹由中国人自己控制的大型金融机构,这是发这国家通行的做法。国有金融机构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应该有一些金融机构完全由本国持股。第四,应该在全国各地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中下阶层、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公法中小金融机构,这是保证金融稳定和金融主权的重要方式。第五,壮大我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实力,鼓励民营和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通过竞争和政府支持培育起大型民营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综合性金融集团。第六,以公益性、社会性和程序性等办法控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速度和规模,合理有效地限制它们的经营范围。第七,利用对等原则,为我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创造条件。第八,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前提下,争取把局部性保护的法理依据从国际法的范畴引向国内法的层面,并尽可能缩小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而淡化这种保护的行政色彩,低调处理保护行动,避免引起注意,减少正面冲突,多从社会环境、技术安全等方面入手,用维护本国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样一些不具商业性动机的正当理由,来设置市场障碍,封闭外国竞争者进入某一特定领域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