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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为契机,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分析与研究,对音乐作品的完成过程进行论述。目的在于通过对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探讨,更深入地认识钢琴表演艺术,挖掘钢琴音乐表演的本质,即:钢琴表演是钢琴音乐作品的最终的完成形态,是钢琴音乐作品存在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阶段。 笔者认为,一部音乐作品的完成应该包括三个阶段:作曲家的构思创作、音乐文本乐谱的生成以及通过音乐表演对乐谱进行解读,使乐谱上的各种符号音响化。因为,音乐是以声音为物质媒介,以时间为存在方式并且诉诸听觉的艺术。音乐不像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那样,能够直接提供空间性并且在时间中凝固不变,音乐需要在时间中展开并完成,它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人们对音乐的感受主要是靠听觉来完成的,故音乐又被称听觉艺术。所以,音乐作品的完成必须经历表演(即二度创作)的环节,如果没有表演的过程,音乐作品就无法从文本符号转化为声音,也就不可能最终完成。 在本文论证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的研究方法,充分利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将钢琴表演与音乐史学、音乐美学、音乐表演艺术学等学科相结合,通过对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探讨,论述对钢琴表演艺术的再认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概述、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钢琴表演艺术的再认识以及结论。四个部分一脉相承,对论题作以系统的论证。希望通过对本论题的研究写作,可以在演奏实践过程中,明确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