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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时常发生,频现“大学生状告母校”案件,主要案由是学生不服高校处分。受处分学生以受教育权被剥夺起诉高校,人民法院则以诉讼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基本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因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所导致的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困难,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处理和疏通。  我国现有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主要包括申诉和诉讼,但规范申诉和诉讼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基本上停留在原则性的表述上,不仅给高校与学生运用法律带来不便,也给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高校根据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自行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即纪律,处分权力异化,处于强势地位;学生申诉或者诉讼难以找到对象,找到对象难以受到公平对待,学生相关权利丧失严重,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表示无奈,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国内研究者一般从高校管理者的角度探讨高校受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很少有人从高校与学生双方的角度,尤其是从学生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论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首先,交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属性直接决定了高校处分学生权力的属性。笔者对这种权力的正当性及其限度进行了论证。其次,分析高校对学生处分权力的异化与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弱势,揭示目前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困难的症结。最后,从这些症结出发,分别从加强立法、转变理念、非诉讼路径的设计和诉讼路径的设计四个方面提出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