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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社会各界寄予很大的期望,原本以为可以彻底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长期存在的二元化问题,但仅仅解决了诉讼案由的一元化和赔偿标准的一元化。其中最为关键的医疗损害鉴定,却以实体法不解决程序问题为由拒绝。由于国家层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空缺,导致我国迟迟未能建立起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本文将从公共管理的全新视角出发,通过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知识,对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介绍我国目前四个最具代表性的鉴定模式,比较分析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各自的优劣,同时借鉴国外及国内部分地区的经验,提出构建医学会为唯一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设想,为我国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提供参考,从而彻底解决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内容、特点进行了解释,同时对公共管理视角研究的理论基础: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作了阐述。第二部分从目前高度紧张的医患关系入手,阐述了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进而论述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重要社会意义。第三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最后指出了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是对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次是对医学会和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优势和缺陷进行了对比研究,最后揭示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本质。第五部分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医学会为唯一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设想,同时希望通过政府责任回归、医学会脱离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人制度、建立规范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建立严格的鉴定责任制和专家考核制度等措施,最终建立起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