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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个层面的权力制约中,因行政权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限制税收行政权成为税收权力制约的重点。缘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和“个体正义”、高效行政的吁求,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并渗透于税收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为一种相对“自由”的权力,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存在着难以驾驭和控制的特性,稍有不慎,就会滋生滥用现象,造成严重危害。故而,税收行政权制约的精髓在于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目前,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难以令人满意,居高不下的税务行政诉讼败率直观地说明了这一点,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众说不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存在基础、主要表现及原因的分析,明确行使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目标,提炼出行使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并结合实际,从立法、行政、司法角度,提出控制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思路和措施,以期从根本上解决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文中,强调要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寻找法律控制的基点,提出了程序控权、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则、建立税务先例制度和重组征管流程、加强内部监控等。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主要通过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存在基础、表现及形式的分析,明确行使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目标,提炼出行使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本部分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和特点的认识入手,将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一定行政决定的权力。它是税收立法机关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对涉税未明确事宜或有一定认定梯度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运用和执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力;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还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