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SPAC法律移植及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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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资本市场法》的实行开始,韩国政府逐步将各种外国金融投资商品和金融投资公司试图引入韩国资本市场,并为了扩大金融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了各种努力.尽管如此,受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韩国IPO和M&A市场持续衰退,迫切需要可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新型金融商品。  在此背景下,2009年2月韩国成为亚洲国家中首个引进特殊项目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以下简称为SPAC)的国家,并在2010年2月22日实现了首次尝试—大字证券完成上市并进行了IPO。SPAC是指以并购企业作为唯一目的,通过上市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的公司。这一制度可以提供给多数一般投资者参与M&A市场的机会:不仅投资门槛较低,而且与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相比是更简单、安全的上市路径,这些优点恰好符合当时韩国政府的需求。  韩国将SPAC规定为以合并企业作为唯一目的,通过募集而发行股权的法人。韩国并没有新设关于SPAC的特别法,而是直接将其视为株式企业(股份公司),至此,SPAC在韩国才取得明示的法律依据并开始设立。  SPAC首先信托或预存公募资金后,其经营团队开始搜寻可并购的目标企业。选定目标企业后,一定期间内由股东来决定并购目标企业问题。在完成IPO后,在36个月内必须要完成并购企业。若在一定期间内并购失败,则进入自然解散的程序。在受益结构方面,SPAC并购目标企业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销售其股权,从而取得投资收益。从完成上市到发表并购目标企业的期间内,一般不存在实际性交易,但股价会有变动。因此,通常在并购目标企业之前,投资者不能期待获得实际买卖差益。若SPAC并购目标企业失败,则必须将大部分公募资金还给一般投资者。  韩国在引进美国SPAC制度时,试图将SPAC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消化为适应韩国资本市场环境的形态,但结果并没有起到SPAC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发挥出的效果,明显暴露了韩国资本市场和法学界的局限。  鉴于SPAC来源于美国,为了更好的研究韩国型SPAC,首先必须了解美国SPAC的渊源、结构以及特征等基本事项,在此基础上,将详细介绍韩国资本市场引入SPAC制度的过程并深入分析美国SPAC和韩国型SPAC的不同点。最后,根据前文的思考,探究SPAC至今未能成功融入韩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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