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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通过掌握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信息,实现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我国《公司法》用分散的条文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权能,权利的内容有限、获取的信息有限、实现的手段和措施有限。《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与司法自由裁量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作用未予明确,导致股东知情权纠纷中适用法律出现困难,难以实现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由于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到全覆盖,所以,应当肯定公司自治在股东知情权中的自我管理作用,应当扩大法官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自由裁量空间,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对象、范围以及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方式等均交由法官在平衡矛盾各方利益中予以确定。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股东知情权的法理分析”,该章介绍法理上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义。从理论上对股东知情权众多界定中,梳理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权利的内容、实现的手段和措施。第二章为“股东知情权立法例分析”,该章介绍立法例上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通过横向比较域内外立法和纵向比较我国《公司法》的四次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得出域外立法和制度安排中的优势以及我国立法演变和制度构成。第三章为“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适用的困境及破解”,该章分析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的困境及解决的途径。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并探讨破解该困境的两大途径--公司自治和司法自由裁量。在立法留空地带,赋予公司对股东知情权广泛的自治空间,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