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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是整合数据信息的有效工具,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数据库的法制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因此数据库保护方式的选择对数据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沿着传统的研究路径和针对国内外数据库立法现状,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归属和利用为中心的数据库保护框架。
在引言部分,作者主要讨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以及本文存在的问题。作者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构造一个全方位的数据库保护模式,从而更好的维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创新。
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数据库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是对数据库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数据库的分类的介绍。第二节主要分析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上,学者们主要从著作权的角度以及特殊权利的角度来解读数据库的法律性质,但是笔者简要的探讨了这两个角度存在的问题,认为数据库的性质应该单独定性为数据库权。在第三节中,笔者从用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分析了数据库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章介绍目前理论界对数据库保护的三种主要保护模式的看法。在第一节中,主要从数据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保护对象、数据库著作权的内容以及数据库著作权的限制等方面研究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模式,并在本节最后对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做了简要的小结;在第二节中,从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条件、内容、保护期限以及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最后也简要评价了数据库保护特殊权利保护的理论问题:最后,在第三节中讨论了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评析了该理论的在保护数据库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本文的第三章,笔者以“新华富时案”为切入点,简要叙述了该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数据库保护形成的挑战,试图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寻找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解决方案,但是问题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最后,笔者沿着传统的理论路径以及数据库自身的特点,构建了以归属和利用为中心的数据库保护体系,归属旨在解决数据库权利的性质属性,并且通过利用,数据库制作者实现了数据库制作的经济价值。
笔者认为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介绍了传统数据库主要保护模式,并就该模式做了简要的评价;二是在制度构建上,笔者以传统的理论为基点,摆脱了数据库保护问题上“独创性”标准的争论,并将数据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最后提出了以“归属和利用”为中心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