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兴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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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互联网、数字化的时代。可以说,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不仅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和各行各业,开辟了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第二空间,也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领域带来了新的变化。互联网场域的模糊性消除了现实空间的差异界限,也削弱了现实社会交往中的地理距离和心理屏障,隐蔽了地位和权力等不平衡关系,给人类社会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尤其对于人们的权利来说,其与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的联系决定了它的发展属性。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不断出现了许多新生的权益,它们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而成为一种权利要求。互联网新兴权利就产生于此,并构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范畴。互联网的环境是极其复杂的。一方面,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中的行为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行为的复杂性、匿名性、多变性和实时性,同时还可能表现出对归属不明确的行为可能性空间支配权的争夺,导致一些新的利益诉求、权利实践的产生。另一方面,行为主体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全球性、交互性等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导致诸如互联网人格权、互联网财产权、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的权利冲突产生,对现行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公民的互联网新兴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道德规范本身的性质所限,其不可能为公民的互联网新兴权利提供全面、规范而有力的保障。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为公民的互联网新兴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使公民可以在互联网环境中安心、安全的利用、共享互联网资源、并充分、恰当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就成为当下所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互联网新兴权利的保障研究中,我们首先要根据互联网和现实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以往的理论研究成果来重新界定互联网新兴权利的概念,并清晰的分析归纳出其所具有的特征。基于对新兴权利概念的考察研究,我们认为,互联网新兴权利是指那些在不论在既有法律中是否得以明确且具体规定、而根据法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互联网使用者在互联网中所实际或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具体来说,互联网新兴权利主要包括互联网人格权、互联网财产权、互联网知识产权和互联网政治权利等四种类型。互联网人格权是指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环境中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传统人格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表现形态,其具体内容是人们在传统人格权保护意识的支配下,在经历或目睹互联网情境中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基于权利保护的理念而衍生出来的。互联网财产权是一种具备自身独特新特征的财产权,这对传统法律中财产权的概念有了新的发展,其与传统的财产权的内容不同,互联网的财产权主要包括互联网账号、互联网数据、互联网货币以及互联网服务等内容。互联网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存储于互联网上的服务器中、在各种计算机数字程序的作用下、显示于屏幕上,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知识信息的专有权利。而互联网政治权利则是传统政治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是传统政治参与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与创新。在信息时代,谁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技术,谁就能在政治上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和发言权。公民可以通过参与互联网政治表达、互联网政治结社以及互联网政治监督等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互联网政治权利。对诸此种种互联网新兴权利的保障需要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系统展开,以此适应“互联网+”的现实要求。就立法层面而言,法律规范作为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互联网的发展也对其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要求。通过对外国互联网立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基本上都为互联网和信息安全立法制定了纲领性文件;并对原有法律进行确认和修订,以消除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技术应用造成的障碍;同时还制定了专门法律,解决信息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虽然也以出台涉及互联网的多部法律,涵盖范围也比较广,但是与互联网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只有三部。就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权利立法现状而言,是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的,例如,互联网基本法缺失,互联网专门法缺位,互联网法律规范层级较低,互联网权利保护方面存在诸多空白等,都是我国的互联网权利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方面。自2015年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便是我国互联网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就行政层面而言,互联网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者,部门与地方作为执行者来分工监督和管理的。在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行政管理中,互联网信息市场监管机构林立、队伍庞大、人浮于事,而且权限划定不清,无法实现互联网信息市场的监管目标;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监管主体的职能界定仍然很模糊,导致行政机构权责不明,无法有效合理的行使行政权力,导致侵犯公民互联网新兴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机关应该转变互联网管控观念,建立行政维权机制,并规范互联网行政执法行为,为公民的互联网新兴权利提供更好的行政保障。就司法层面而言,司法救济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方式,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救济方式,在互联网新兴权利的保障中也不例外。作为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的救济方式,司法救济可以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对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互联网立法的缺陷,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互联网立法的系统完善的司法解释,且以前的司法解释也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互联网,技术性比较强,审判经验匮乏,导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可以说,加强互联网方面的司法解释,扩大互联网新兴权利纠纷的受理范围,并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是通过司法保障公民的互联网新兴权利的当务之急。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其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我们应当充分重视互联网新兴权利保障问题,并建立一套和自身需要相适应的互联网新兴权利保障体系,强调“依法治网”,逐渐形成一个健康、安全、畅通、宽松的互联网环境。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认清互联网环境对于权利的本质影响,才能更好的通过法治手段切实的保护好公民的互联网权利,并利用互联网实现公民权利的突破及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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