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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院针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要适用到相应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相并列的有刑事、行政检察,这三者共同组成检察监督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有利于落实民事检察权。写入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里的民事监督方式唯有以下两种:抗诉和检察建议。新民诉法针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适用程序等内容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具体到抗诉和检察建议,我们发现立法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践功能。国外法律中涉及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有民事公诉、诉中参与、民事上诉、诉讼监督等。我国学术界持“全面检察监督论”的学者提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也需要增加民事公诉和诉中参与。同时,也有学者提出“有限检察监督论”,即认为应该坚持现行新民诉法的“二元监督方式”。笔者认为,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和新民诉法来考虑,不能增加民事公诉和诉中参与这两种监督方式。笔者从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职权配置、民事检察权权能内涵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论述得出本文主要观点:现阶段符合我国法制体系的民事监督方式就是抗诉和检察建议。这个结论能够为我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指明方式:现阶段,应通过立法(包括修改民诉法和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现有的两种民事监督方式,以便更好落实民事监督工作。本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应然基础理论,从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定义、重要特征、国内外比较分析下的类型介绍、我国民事监督方式立法的学术争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为“我国该确立何种民事监督方式”这个问题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论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实然影响因素。笔者从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功能作用、民事检察权具体包含的权能内涵、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要素等五个方面,论述得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要坚持“二元监督模式”。第三章,指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问题及其要因,本章主要指出抗诉和检察建议在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第四章,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针对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依据第三章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探究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法律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有哪些。研究方法:①比较分析法。民事公诉、诉中参与、检察院上诉、抗诉等制度,在国外法律中都有涉及。通过国外和国内监督方式的比较研究,以及各个监督方式之间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认识以上这些制度。②文献研究法。笔者针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如何立法的学术之争”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实然影响因素”两个问题,查找了大量的文献,为提出本文观点做足论证。本文的结论:现阶段,适合我国法律的民事监督方式只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但是抗诉和检察建议在我国立法上不够完善,因此本文会针对抗诉和检察建议提出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