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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持有导游资格证人数达47.27万人,其中执业导游仅有32.05万人,有近三成的持证导游并没有从事导游工作。在现有导游队伍中,出现年龄偏低、学历偏低的情况。32万执业导游中,30岁以下的占80%,大专以下学历占80%,初级导游占97%,高级导游和专家型导游人数屈指可数。导游行业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归根到底是导游行业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从业机制。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主要写中国旅游行业中的弊端及其导致的后果。对我国旅游行业的现状和几种导游管理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现实存在问题。分析了我国旅游行业的弊端,低价旅游导致的无序竞争使得旅行社无利润,导游没有办法从旅行社获得应有的劳动保障,使旅游行业的人才流失严重的情况有增无减。第二章主要内容为劳务派遣在旅游行业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从劳务派遣的特点与导游行业的特点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特点主要是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三方法律主体关系;而现行的导游管理机制也涉及三方关系:导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服务公司,两者完全可以契合。从而论证劳务派遣在旅游行业适用的可能性。第三章是劳务派遣在旅游行业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解决导游人员劳动权利保障为出发点,主要是笔者对于解决导游人员劳动权利保障的个人观点,在旅游行业成立导游派遣服务公司,论证导游派遣服务公司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在成立导游派遣服务公司后,导游人员权益受到伤害使能够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即共同被告和备用金制度。强调规定旅行社与导游派遣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能够更好的保障导游人员的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于劳务派遣备用金制度的规定,同样能够保障导游人员的权益。本文的创新观点在于,针对在我国导游管理中流行的三种管理模式观点:(一)导游人员由旅行社管理;(二)导游人员由导游管理服务公司管理;(三)导游人员转化为自由职业者。笔者从我国旅游现状出发,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其不合理性,从而提出打破现有的传统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利用劳务派遣的特点,成立导游派遣服务公司,明确导游、旅行社与导游派遣服务公司三方关系:(一)导游与导游派遣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二)导游与旅行社是劳动使用关系;(三)旅行社与导游派遣服务公司是民事上的契约关系。设立全新的导游劳动关系和管理模式,彻底解决旅游行业中导游劳动权保障缺失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