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新农村是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经阶段,是发展中国家必须经历的过程和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上世纪,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及亚洲国家如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先后完成了农村改革和农村建设,即所谓的“新村运动”和“造村运动”。我国曾经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和要求,但是,由于当时种种原因,没有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议从各地区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稳步建设新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是党中央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具体要求,以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奋斗目标,以提升农民、农村及农业生态为最终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时期,各国先后出台和制定了以保护农民、保护土地以及保护农作物为内容的利民政策和法律,引导农民回归到土地,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制定土地使用长期规划,完善农村管理体制,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新农村建设,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保护农民和保护耕地为最终目标,制定了从法律到具体措施等一系列制度进行约束,这些约束体现在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方面、农村发展战略的多阶段决策方面以及必要而有效的具体行政措施方面。我国新农村建设体现出各地特色优势,可以归纳为资源型、工业型、生态型、农庄型等新农村建设类型。根据国际合作联盟最新确定的合作社定义、价值、原则,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的原则是实现合作社价值的指导方针,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制的原则、自主和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合作社与合作社合作的原则、关心社区原则。我国《农业法》提出的农民合作社原则: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与国际提出的上述原则一致。合作经济所特有的优越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补充和支持作用,并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黑龙江省首家集中经营农民土地的安达市丰桥农机合作社,以农机资本运营和土地资本运营为切入点,通过注入农机资本,吸引土地资本到合作社入股,把“种田农民”变成了“土地股民”。合作社坚持土地家庭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让农民真正成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机会和土地资本的人,其发展成果直接惠及农民,在无任何生产资料投入下,农民便可以得到保底效益和分红效益,增强了致富和发展后劲。同时,发挥了大型农业机械作用,提高了土地产出能力,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再分工,为强农业、壮农村、富农民奠定了基础。在此合作社基础上,安达市丰桥现代农业合作社项目的规划建设,满足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五点要求,将农民以合作社股份形式组织起来,合作社本着通过集约化生产方式解放田间生产劳动力,提高农业机械化贡献率和土地产出率,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经营范围覆盖种植业、代耕、代运、田间及非田间工程作业,规划建设农业经济区、畜牧经济区、工业经济区和社区经济区四区。同步建设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了土地和农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