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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预审制度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中的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普遍规定了此种制度。文章通过对预审概念与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前程序的比较分析得出,由于目前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因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致使该程序的实际运作显得力不从心,故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法官预审制度。文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具代表性的国家预审制度的介绍和评析,可以看出法官预审制度的价值在于既能实现诉讼公正,又能实现诉讼效率,具有一种“双提升”的功能,同时又能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人权。但矛盾无处不在,法官预审制度有其优越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笔者在充分论证法官预审制度的正负价值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官预审制度的建构提出设想。文章指出我国的预审制度建构应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引入外国的先进立法。为了使我国的预审制度与现有的司法体制保持一致,笔者认为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设置预审法官,专门对特定类别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建立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机制,扩大律师在预审阶段的阅卷范围,同时预审在审理形式上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审理,但应以开庭审理为主要形式。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官预审制度建构的探讨,以其达到在有效节约诉讼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从而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