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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作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融资方式,以传统融资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受到广泛的应用。项目融资以建设项目本身作为信用担保,以项目已经或者未来运营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在具体应用中采取多种模式,其中资产证券化模式将金融市场新兴的融资手段运用到项目融资的过程中,使得项目融资在更具优势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将在根本属性上相同的项目融资技术和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以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模式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并结合国际先进理论和实践对相应问题展开积极探讨。以期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中精要合理之处,并结合我国实践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论述项目融资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在对国内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分析其与传统融资手段相比所具有的优势之处。并针对其在实践中应用较广的具体模式简单分析,尤其是应用范围最广泛的BOT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章主要论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特点以及基本运作程序。指出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模式是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的结合,结合的基础是二者都属于结构融资的形式,且在运作程序、信用担保以及还款来源方面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并将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与项目融资传统模式中的BOT融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其较传统模式更加具有成本低、涉及主体范围较小,以及对项目东道国的负面影响较低等多方面的优势。
文章第三、四、五章具体分析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模式中所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其中第三章主要探讨资产转让的相关问题,资产转让作为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对其的定性将极大程度影响项目融资能否顺利进行。而能够影响其是否属于真实销售抑或担保融资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SPV的独立程度,资产转让者对于所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赎回相应资产的权利等。同时还应避免重新定性以及欺诈转移对资产转让行为性质的影响。
第四章主要探讨SPV的设立和形式选择,其采取不同的设立形式将对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的的完成有重大的影响。SPV由于都由所在国的本国法进行调整,而各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于相关的内容有很大的区别,文章就几个理论和实践发展较为前沿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同时,由于SPV的特殊目的,可能在相关实践中,尤其是破产法的实践中影响其独立性,导致其与项目发起人产生实质合并。实质合并对于项目融资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否定SPV对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基础资产实质上依然属于发起人的资产范畴。不仅不利于与发起人自身经营风险相隔离,而且极大程度上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投者的利益。文章试图从相关国家的实践中找到其衡量标准,以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主要探讨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作为投资的核心内容向来是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中之重。毫不讳言,不管是项目融资还是资产证券化,其设计制度的核心都是风险控制。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作为二者的结合,其在风险控制上也兼具两者的结构特点,尤其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因此监管就成为其主要的风险控制模式。监管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由于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市场的机构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其信息披露的重点和内容上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传统证券市场以发起人自身信息为披露重点不同,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主要围绕基础资产自身。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者同时兼具了资产转让合同的主体,因此其同时负担合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对于此矛盾义务的存在及其协调也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之一。
文章的第六章主要探讨我国目前的项目融资的困境以及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通过对前文分别探讨之问题做出结论性的综述,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对应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同时阐述我国现有的与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内容涉及我国资产转让、破产隔离、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以及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等相关制度。并对我国今后相应法制的发展提出建议,并从宏观的角度讨论立法所追求的价值和适用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