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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限制竞争的分业经营型的金融体制已是缺乏活力的体制,削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的同时,也使得各个金融机构丧失进行金融创新求生存、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活力。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和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如何在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改变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实力,成为分业经营模式国家必然面对的难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从而有助于范畴经济的达成,促进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依然遵循“分业经营”,各个子公司独立运作,这使原有分业监管体制仍可有效运作,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同时,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种种尝试表明增强了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多元化经营为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超市”的经营方式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这些都满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需要。于是,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修改法律,几乎同时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我们知道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基于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期能够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是通过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及相关国际组织文件的介绍,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及其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状况,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