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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两权分离,职业经理群体兴起,其是指以为管理公司事务为职业并且具有丰富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群体。职业经理人的价值及作用在于其能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对公司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引进职业经理人是建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公司管理模式的需要。在我国职业经理人是一个新兴的群体,因其在我国发展短暂,我国目前没有形成职业经理人制度。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十分的尴尬,一方面大部分公司希望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从而实现公司的规范化运营,但由于其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尚未改变,使得职业经理人表面上被委以重任但却无实权,成为摆设;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滥用权能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事件又频繁发生。因此,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中经理人权利义务规定,合理的配置职业经理人的权限和义务,构建我国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义务体系,成为我国立法上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立法中关于经理人的规定适用主体是经理人,这些规定的设置不是为了约束规制职业经理人,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立法中经理人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规定为构建职业经理人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职业经理人作为经理人中特殊的一类,经理人的相关规定是对职业经理人的最低要求。由于我国经理人权利义务体系尚不完善,关于经理人权利义务规定都还存在着缺陷,公司法中对经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尚不能满足职业经理人权利义务的要求。因此需要针对经理人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缺陷,借鉴国外的职业经理人法律规定,在原有经理人权利义务立法基础上明确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重新配置职业经理人的权利并在立法上赋予职业经理人对外代表权,对职业经理人经理权的授予、解除以及限制规定予以明确;对职业经理人与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区分,明确职业经理人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此外还需完善现行立法中的经理人的忠实义务。在完善我国立法中经理人权利义务规定的基础之上,构建符合国情的职业经理人权利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