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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国家信用业务和官府金融机构都有较大的发展。两宋时期的抵当所与抵当库一脉相承,历经社会风浪,虽然所隶属于的机关不断变化,但顽强的生存下来。其业务形式的新进展使得抵当所(库)呈现了早期银行业的风貌。北宋中期开始的青苗法,是中国历史上官营借贷中影响较大的农业信贷事业,从常平仓的角度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常平青苗有一套严密的管理机构;常平仓在经营青苗法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常平旧法;青苗法的利率并非一成不变,地区之间亦有差异,早期的法定年利率是百分之四十,后来维持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再生产的进行,两宋时政府在灾荒来临之际举放赈贷。仁宗以后赈贷收取一定的利息,元丰后有所谓的“灾伤放税七分,四等户以下免税”的制度。宋朝赈贷的新动向是引进了市场因素。赈贷偿还一般随着赋税的缴纳而偿还。由于人民的贫困,政府不断对债务进行展限、蠲免。但由于种种原因赈贷的效果并不佳。宋政府在商品买卖中通过商业信用——预付和赊卖的手段向百姓提供资金的借贷,预付主要有和买绸绢,市籴中的俵籴、结籴和均籴;赊卖主要有市易法中的商品赊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