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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高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往往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融资、投资途径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也日益增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2015年是968宗,而到了2017年,达到3667宗,增长了27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引发这类集资犯罪的原因有多种,有关这类犯罪也有许多争议,包括此罪名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存款人在这种犯罪中的身份地位,其中关于存款人是否属于被害人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存款人应属于证人,有的认为存款人应属于被害人,也有的认为存款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存款人是否明知吸收人吸收存款的行为是违法来判定。本文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出发,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各类参与人员及其诉讼地位,并认为存款人应属于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刑民交叉的一类典型案件,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集资行为并存,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其中以先刑后民为多数。由于参与人数多,对此类案件的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刑民交叉案件的传统处理方式,即先刑后民模式既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当前集资类案件的多样化发展趋势。本文以分类的方式探索非法集资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并从被害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借鉴各地经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处置提出了意见建议,以期对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