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执行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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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执行案件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公民精神需求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其案件执行数量必然会有较大增长,然而我国目前关于行为的执行措施规定却较零散、不系统,使行为执行成为执行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行为执行案件结案的效率和法律的公正。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民事行为执行措施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民事行为执行措施概述。首先论述了民事行为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间接性和强制性三个特点,其中间接性是行为执行措施区别于其他执行措施的重要特征之一,间接性体现为执行中履行义务主体的替代性、执行措施对实现执行标的间接作用;而强制性主要表现为执行措施的外部强制与内心强制两个方面,并且外部强制与内心强制是一个相互转换发生作用的过程,这也说明执行措施体现的间接性。行为执行很大程度会涉及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执行措施的适用尤其要体现为顺序原则,即先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然后适用财产罚措施,最后适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行为执行措施方面,笔者认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主要是积极行为义务的履行,不作为和容忍他人的行为属于消极义务的履行,所以行为执行措施应包括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和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两个方面。  第二部分是民事行为执行措施的比较考察。通过以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对行为执行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考察,总结出大陆法系关于行为执行措施规定的完整性和类型化,这值得我国借鉴,而英美法系的行为执行措施规定则较为灵活和更具针对性,对我国提高行为执行的效率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部分是分析民事行为执行措施之现状及不足。首先从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行为执行措施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执行措施规定简单,简单表现为关于行为执行措施的法律条文少,且规定的内容缺失。二是间接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不分,间接执行措施是行为案件执行的重要措施,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关于间接执行措施的规定而是用强制措施来保障实施,这不能提高执行效率。三是执行措施的规定较为笼统,不细化,只是一般的执行措施,没有与行为执行标的的分类相适应的分类执行措施。  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行为执行措施之建议。首先,应提高现行有关行为执行措施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通过提高法律效力来保障执行措施的威慑力,进而促使行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做法来完善行为执行措施的规定。其次,将有助于实现行为债务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定位为间接执行措施。最后,从行为与不行为角度来将执行措施具体分类。作为的行为执行措施主要为替代履行、支付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折抵金钱;不作为的行为执行措施除可以用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措施之外,还有除去后果和阻断行为两种特有的行为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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