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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是集体和农民的重要财产,是农民生产、居住的保障,征收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我国长期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立法是从集体农地征收的角度来补偿,尤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问题很少涉及,上位法的规定非常“有限”,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总之,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没有规定,尤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问题很少涉及,因为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各地作法各异,实践中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予以征收补偿无法给出一致的答案,并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无法给农民以充分的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价值上与其他类型的土地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应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作为一种类型进行独立补偿,使农民的权益能在宅基地的征收中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相关专著、期刊网的电子材料、新闻报道和各大主流的“搜索”,采取历史比较,分析国外经验,法律分析等方法,旨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中的独立地位,以期改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本文在结构上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一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来、法律特征及性质之争,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一个基本的概述。第二部分:理论结合实际,阐述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的现状,以及孕育出此类现状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由学界争议引出,后论证宅基地使用权独立补偿的必要性。最后一个部分,对土地征收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补偿进行初探,罗列若干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