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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即案情和法律适用时的疑惑不清,是刑事诉讼中难以避免的现象,而如何处理刑事存疑则体现出一国的刑诉理念、价值取向乃至司法的文明发达程度。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吸纳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思想,规定了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制度。但这两个招牌式的宣示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确立了解决刑事存疑问题系统而又文明的方案。相反,在“疑罪从无”的明文规定之下,“从实”、“从轻”、“从挂”等侵犯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却屡屡发生。因此,刑事存疑及其处理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概念梳理、范式总结和价值论证,提出一个更规范、更有操作性、更符合保障人权需要的刑事存疑处理机制。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展开论述。导论部分重点是提出问题和阐述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对刑事存疑问题的漠视反映出公众至少从内心尚未建立起对被追诉者合法权益和诉讼地位的尊重,这反过来又导致了刑事存疑处理的混乱与无度。本文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法解释学、制度经济学等多重视域,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经济分析、实证调研等多种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二部分即刑事存疑的概述,围绕刑事存疑的内涵与界定、刑事存疑的形成、刑事存疑的对象以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对刑事存疑作了图景式的勾勒。刑事存疑是案件事实认定无证、排除无据以及在法律适用上疑惑不清的状态。刑事存疑的对象既包括实体法事实又包括程序法事实,既包括事实又包括法律。明确刑事存疑内涵及其判断标准,是构建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的前提和基础。第三部分则主要对各国历史上、司法实践中以及学理上存在的六种刑事存疑处理的范式进行了评介,以期对我国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的构建有所启示。这六种处理范式,各有其提出或产生的历史背景、进步性和局限性。对这些范式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才能构建出更符合现实、更具可操作性的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第四部分对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存疑有利于被告规则”从程序法、实体法、制度经济学等五个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理论正当性、价值和意义的论证。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为中心,构建刑事存疑处理机制,不仅可在程序操作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真正实现,巩固和加强其诉讼主体地位,并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增强刑罚权行使的正当性。第五部分对我国刑事存疑处理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为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存疑的处理依然异常混乱,从而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乃至我国的司法统一。而某些固有的法律传统与观念、司法者素质、现存制度及法制环境都可能构成我国刑事存疑处理机制完善的障碍。第六部分则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较为系统的提出了一套建设我国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的构想。总结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教训和实践经验,借鉴外国的立法例,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适用限制、适用错误时的救济,适用过程中的监督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等各个方面,去建立与完善刑事存疑处理机制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最后即文章的余论部分再次分析了构建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的紧迫性并对其制度建设前景作了整体瞻望。